Article 47

In force

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料、泥沙等废弃物;

(三)擅自从河道取生产经营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其他侵占、损害河道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