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系指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堤坎、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红线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按照城市河道管理标准整治的河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接收管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