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系指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堤坎、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红线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

按照城市河道管理标准整治的河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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