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设置单位应当对其地面进行硬化。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