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相应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标准管理和养护,确保其完好,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按有关规定已完成征地拆迁但暂不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用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范围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征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或硬化,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交给建设单位施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