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管线检查井(孔)、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发生沉降、缺损或其设置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清除;已废弃的固定障碍物,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按标准予以修复道路。

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渗漏等情况损坏道路或可能损坏道路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