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已建成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超过原设计标准使用市政设施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