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广告设施等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其养护、维修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