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政设施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接收管理单位办理工程交接。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合格后,方可由接收管理单位接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