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