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一)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省、市规定以外费用的;(二)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的;(三)学前教育机构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四)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未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