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和其他教学设备的;(二)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活动的;(三)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的;(四)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