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并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列入对各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及其布局专项规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