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有序开展学前教育机构园长、专任教师培训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鼓励、支持教师进修业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