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编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教师用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招聘和配齐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