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二十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应当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