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应当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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