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