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