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