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