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二)预防残疾发生或者进行康复医疗、科研等工作成绩显著的;(三)支持、帮助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成绩显著的;(四)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福利企业成绩显著的;(五)筹集残疾人事业资金,捐资助残有突出贡献的;(六)残疾人在文化、体育、艺术、科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