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残疾发生或者进行康复医疗、科研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支持、帮助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成绩显著的;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福利企业成绩显著的;

(五)筹集残疾人事业资金,捐资助残有突出贡献的;

(六)残疾人在文化、体育、艺术、科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