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旧城区可以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