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城市管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