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六条已废止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四)违背法定程序;(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