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