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企业标准化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企业应当在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物、说明书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产品标识的标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除了难以标注的产品外,禁止无标识的产品上市销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