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企业应当在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物、说明书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产品标识的标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除了难以标注的产品外,禁止无标识的产品上市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