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八条已修改本市应当在服务业中对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服务操作规范,服务质量验收和评估等方面,优先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禁止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设施用于经营性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