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七条已修改本市应当在种植、养殖环境,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质量,农业操作规范,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重金属、药物残留等有害成分的测试以及特色农产品等方面,优先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