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九条已修改本市应当在建筑工程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设计和应用等方面,优先制定地方标准;或者根据建筑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性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