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和国家标准、第十二条已修改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认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销售。国家推行自愿认证的产品或者质量体系,鼓励企业积极申请认证。产品或者质量体系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并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可以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其他推荐介绍材料中标注认证标志或者作出声明。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禁止使用认证标志。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请认证的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