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和国家标准、第十一条已修改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