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认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销售。

国家推行自愿认证的产品或者质量体系,鼓励企业积极申请认证。产品或者质量体系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并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可以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其他推荐介绍材料中标注认证标志或者作出声明。

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禁止使用认证标志。

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请认证的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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