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