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应当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