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进行重点抽样检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