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三十六条已废止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