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三)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四)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