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