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改进生产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