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