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重大公共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鼓励重大公共活动的组织者聘请社会专业机构提供重大公共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