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五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对保护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合理利用;(二)依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三)参加展示、展演活动;(四)可以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的资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