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