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征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征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灭失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