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征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征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灭失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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