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者票据防伪专用品;(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五)串用各种票据;(六)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