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